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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勇(证件号:460027197505192317)
  发布时间:2018-07-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3执118号
失信人
李大勇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750519231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李大勇、林月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迈县支行本金19428.53元,利息和罚息以本金19428.53元,按年逾期利率18.954%从2015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 二、被告王玉珠、王和金、林丹丽对被告李大勇、林月香应予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2
失信期限
2018-07-3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1189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