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8号 | 失信人 | 李文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62280119861025123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李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69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月8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9日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止,以6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被告李文军负担10646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6-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325号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