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1号 | 失信人 |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73517058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公司(现工商登记更名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上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591.05元及利息(其中以134591.05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4591.0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33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温亮兰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6-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澄民初字第153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