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610号 | 失信人 | 钟嘉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9032000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限被申请人钟嘉明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1364.64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8-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湛仲字第C00164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广东省湛江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