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高令和失信黑名单后,感觉整个人都轻松了,再也不用忧心坐几天几夜的火车了,后悔自己没有早点还钱。”近日,一名久拖银行欠款的老赖在从内蒙古坐火车来到澄迈履行法定义务后,由衷的发出了这番感慨。
2014年,石某通过向建行澄迈支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博海公司投资开发的“逸海华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建行澄迈支行在发放贷款后,石某仅偿还了几期,就未再按约偿还,建行澄迈支行催收未果,仅从博海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到部分款项,遂于2015年7月诉至澄迈法院。澄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石某向建行澄迈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博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石某和博海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2017年9月,申请执行人建行澄迈支行向澄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某和博海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违约金35.8万余元及利息,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先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却跟法院玩起了“躲猫猫”。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拒,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又被退回,于是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送达。同时,澄迈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严格执行“四查”手段,在被执行人石某长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后,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受限制高消费令的影响,石某生活受到了极大限制,出行也极为不便。在挣扎了很久以后,近日石某从家乡内蒙古乘坐火车,辗转花了几天几夜,终于来到了法院表示要履行法定义务。5月4日,石某将35万余元贷款全部还清,澄迈法院迅速为其解除了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
石某在体验了几个月的限制高消费令后,终于感受到澄迈法院强制执行手段的威慑力,知道“躲猫猫”也躲不掉法律责任,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不仅是对维护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的一种弥补,更使自己获得了内心的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