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39号 | 失信人 | 王延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9120285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延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延平支付借款本金88500元;二、被告王延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凯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4-0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49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