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101号 | 失信人 | 陈明才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90713007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陈明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诗龙归还借款本金44万元整。
如伟岸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陈明才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211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