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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才(证件号:460027198907130076)
  发布时间:2018-03-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3执101号
失信人
陈明才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890713007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陈明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诗龙归还借款本金44万元整。 如伟岸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陈明才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2119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