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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同美(证件号:433024196504141458)
  发布时间:2018-01-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恢63号
失信人
邓同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3302419650414145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邓同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澄迈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9-2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175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