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海南河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专与被告澄迈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澄迈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第三人海南河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吴专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30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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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河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专与被告澄迈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澄迈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第三人海南河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吴专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