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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民初1052号
  发布时间:2017-12-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王业能

本院受理原告姜汝娃与被告王业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3民初1052号民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汝娃与被告王业能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汝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