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业能:
本院受理原告姜汝娃与被告王业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3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汝娃与被告王业能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汝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业能:
本院受理原告姜汝娃与被告王业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3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汝娃与被告王业能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汝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