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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鸟不成失手击中同伴致死 雨季少年被澄迈法院判刑2年
  发布时间:2017-12-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被告人侯某某持改制枪支与老乡兼工友熊某到林中打鸟,鸟没打到却失手击中同伴致死,使一个跟他年龄相仿的少年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7岁。近日,澄迈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侯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6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和被害人熊某携带杨某某(另案处理)拿来的一支改制枪支到二人打工的金江镇某农场一菠萝种植地附近的树林中打鸟,由于没有打到鸟,侯某某便拿着已经装有弹药并上膛的改制枪支和熊某走回宿舍。侯某某双肩扛着枪支,左手握着枪把,右手握着枪管,枪管正对着在其右侧行走的熊某。两人并肩在菠萝种植地玩闹时,枪从侯某某肩上滑落下去,侯某某见状就用手抓枪把,不小心碰到枪的扳机,致枪支走火击中熊某头部,造成熊某当场死亡。12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1999年出生的侯某某本是个性格开朗、为人和顺的少年,14岁辍学跟父母从云南老家一起到澄迈金江一菠萝种植地打工,在此期间结识了与他同龄又同乡的熊某,两人同吃同睡,关系很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非法使用枪支打鸟,疏忽大意使枪支走火,造成了熊某死亡。
  澄迈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和对被告人侯某某的社会调查情况等,认定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人民币31486.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暨被害人父母。
  
  

来源:澄迈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