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琼9023民初1843号
海南万盛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许环城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许环城与被告海南万盛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海南万盛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环城支付欠付的工资10000元;三、被告海南万盛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环城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四、被告海南万盛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环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万盛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