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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外情女友同居生子后分手被诉至法院 男子被判支付抚养费偿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7-09-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林海宁)澄迈一长期与妻子在市场从事卖猪肉生意的男子王某某与婚外情女友徐某某分手后,承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分期支付“分手费”9万元,但均未兑现承诺,且分手后向徐某某借款1.5万元也未按时归还,徐某某怒将其诉至法院。8月30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三案。除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外,其余两案均已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目前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8月生下儿子王某。怀孕期间,原告就已经知道被告有妻子,并育有一儿一女的事实,但其还是继续与被告同居生活。2012年3月,原、被告签订《双方分手协议书》,约定双方分手各自组建家庭,儿子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同年11月,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5万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约定2年内还清。2013年11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在2018年11月前,分5次共支付原告因身心受到伤害的损失即“分手费”9万元。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至2015年6月,赔偿款至今分文未付,且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这三起案件后,送达人员多次联系被告,开始其以种种借口拒不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最后直接拒接法院的电话,并在正常上班时间都由其妻子做生意,其不知所踪,以此躲避法院的送达。送达人员多次送达未果后,只好利用周末休息时间,一大早就到其摊位寻找,才找到被告并向其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向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双方同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赔偿协议书》涉及婚外恋情,违反《婚姻法》及公序良俗原则,为无效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一案的起诉。因被告未到庭,其余两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偿还借款的诉求。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两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