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华: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3执3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责令你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4462.9元、违约金(即滞纳金)11046.2元、案件受理费188元和执行费135.4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