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陶美沙)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官通过公正求实、耐心细致的调解,庭前调解了一宗涉农民工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获赔120000元。
据悉,原告龚某与被告翟某、黄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翟某系某淮山种植基地的所有人,黄某系该种植基地的管理人员,龚某系在该基地挖淮山的农民工。2016年3月17日,龚某前往种植基地索要工资时,与被告黄某发生争执,黄某执刀将龚某捅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龚某诉至澄迈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8914元。
由于被告黄某已被刑事拘留,且家境困难,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承办法官决定从被告翟某处寻求突破口,在开庭前就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翟某,耐心地从法和理两方面向被告翟某厘清各自的责任,向其说明被告黄某受雇于翟某,为其管理种植地的工资发放,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承办法官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耐心劝说被告翟某考虑龚某作为农民工,经济困难的情况,且因此次伤害造成伤残。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疏导下,被告翟某主动表示愿意协商处理该案。
在组织原告龚某和被告翟某及被告黄某的代理人三方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晓之以理,使被告翟某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对本案赔偿纠纷的具体规定,对龚某的合理诉求,希望翟某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也希望其能体谅原告龚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和身体受伤致残的实际状况。同时向原告龚某指出诉请赔偿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合理的要求,法院也不会支持。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某、翟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龚某120000元,并当场履行,龚某向被告黄某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