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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没钱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总公司有存款被执结
  发布时间:2017-04-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澄迈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案中,活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最新规定,在查询被执行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了解到被执行人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后,追加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顺利执结这起本该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

  据悉,2010年5月25日,原告海口龙华神通建材商行与被告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施工人货电梯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租赁五台施工升降机用于澄迈县金马花园项目建设,原告如约履行合同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2016年4月22日澄迈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海口龙华神通建材商行诉被告咸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澄迈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被告咸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96479元。

  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在支付人民币2万元后拒不履行剩余支付义务,原告海口龙华神通建材商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澄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澄迈法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及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该院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详细释明本案执行进展及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总公司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今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澄迈法院申请追加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经审查,澄迈法院予以支持,并冻结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689元。

  为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澄迈法院于2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海口龙华神通建材商行申请追加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举行公开听证。经审理,该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理由成立,依法裁定追加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澄迈法院追加裁定送达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尊重法院裁定,一定会责成海南分公司尽快履行支付义务。3月10日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将全部执行案款汇入澄迈法院执行案款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