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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执97号
  发布时间:2016-03-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院依据(2016)琼9023执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梅莲如下财产: 编 号:1 财产名称:经济适用房 地址: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东侧金城花园小区澄迈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01幢0204房 其他:已在澄迈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中备案 建筑面积:111.82平方米 套内面积:94.97平方米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预查封,预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