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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法院以案说法多措共同预防未成年人无证驾驶
  发布时间:2015-1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陈小君)2014年3月13日深夜,被告黄某(未成年人)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吴某(未成年人)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与吴某两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同时由于该路段正在修建,因某建筑公司在其承建的该事发路段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原告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比例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由于原告吴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虽然儿子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根据原告提供居住证明及澄迈县公安局颁发给原告吴某之父的暂住证,可以证实原告一家自2006年3月起至事故发生之日一直居住在金江镇上,伤残赔偿金应当依据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另外,原告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损害赔偿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则提出,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依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本案因双方分歧不大,加之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及司法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通过对证据分析以及法律的释明,最终澄迈法院判决原告吴某依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责任方面按照三被告六二二的比例进行分担,原告获得共计28万余元的赔偿。

今年以来,澄迈法院民庭共受理175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的共5件。虽然此案得到了较好的处理结果,但频繁高发的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还是引发我们对未成年人的无证驾驶及安全防范问题进行思考。为了更好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一是未成年人家属应当加强对孩子安全意识的引导与教育,如需为孩子选购电单车时应购买达标合规电单车;二是学校可定期为未成年人开办安全规则、安全驾驶等相关专题教育活动;三是交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交通引导中应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行车引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机动车专用车道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我们的家长、学校、社会密不可分,只有整个教育体系共同努力,才能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