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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水沟上建厕所引兄弟反目 澄迈法院耐心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5-11-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陈小君)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的双方系同胞兄弟,几年前哥哥在双方公用的排水沟上修建一厕所,因厕所影响排水沟的排水,兄弟二人因此事反目成仇。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兄弟二人最终解开了心结。

王某两兄弟年逾七十,系同胞兄弟。原告(弟弟)所有的房屋系祖屋,土改时分予被告(哥哥),1996年原告从被告处购回,后原告对房屋的屋墙进行了重修,重修后的屋墙未超过房檐滴水之外。2011年1月4日,澄迈县人民政府为被告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确了被告宗地的四界范围,该证显示被告宗地的西界为原告房屋的东边屋墙,即包括了目前双方共同使用的过道及排水沟。被告在过道中修建厕所,该厕所横跨于排水沟之上。经实地查看,排水沟为南北走向,南边排水口紧邻两间房屋大门,北边排水口位于被告修筑的厕所之下,南边排水口的口径小于北边排水口,北边排水口宽约55cm,被告修筑厕所时预留了暗沟(即北边排水口),因此北边排水口排水正常。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拆除位于排水沟上及过道中的厕所?根据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房屋的西界延伸至原告房屋的东墙,包括目前双方共同使用的过道及排水沟均属被告的土地范围,因此被告在自家土地范围内(含过道以及排水沟)修筑厕所系合法有效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土地权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拆除自家土地上修建的构筑物。二、原告诉称的房屋损害与被告修筑厕所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被告在修筑厕所时预留了暗沟,即北边排水口,厕所的修筑并未缩小北边排水口的口径。因此,被告在修筑厕所并未妨碍原告权利的行使。另,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受潮等现象与被告修筑厕所后排水沟的排水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房屋的受潮状况与被告修筑厕所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尚未明确。考虑到该起案件的双方系同胞兄弟,主审法官一方面对原告进行了耐心的法律释明,另一方面结合当地的民俗人情对原告进行了开导,最终原告同意放弃对哥哥的诉讼,友好相处。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许多都涉及裙带关系,澄迈县人民法院一直以来秉持调解优先,释明为主的审理思路,妥善处理基层群众纠纷。为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