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富清)集体土地被征用,村民小组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但是却以陈某和王某已经嫁人生子为由拒绝向其分配,陈某和王某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分别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2万元。日前,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和王某自小在被告村民小组出生并长大,户籍登记在该村民小组。二人成年后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但户籍仍保留在原村民小组,且仍在村民小组承包土地从事粮食和经济作物生产。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村民小组向本村成员分配土地款,每人共计2万元,但村民小组却以陈某和王某已经外嫁他人并生育子女而不符合分配条件为由拒绝向陈某和王某分配征地补偿款。陈某与王某认为村民小组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多次沟通未果,陈某和王某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被告村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款2万元给原告。
被告村民小组辩称,原告陈某和王某已经按农村风俗出嫁,并已经生育孩子,按本村的村民制度,外嫁女没有土地承包使用权,没有选举村干部的权利。虽然她们的户口仍在本村,但是已经多年不在本村居住,不具有本村民小组成员资格,没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澄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和王某出生在被告村民小组,具有该村民小组的户籍,且在该村民小组有承包土地,需要依靠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应当认定为被告村民小组的成员,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备分配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的资格。故原告陈某和王某请求被告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村民小组分别向原告陈某和王某支付征地补偿款2万元。
近年来,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案件多发,澄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裁判,有力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