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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夜间车速过快撞酒驾摩的 受伤父子获赔18万元
  发布时间:2015-01-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李富清)摩托车司机夜间酒后驾驶,轿车司机行车车速过快刹不住车,两车路口相撞,造成乘坐摩托车的父子二人重伤。日前,澄迈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肇事轿车司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18万余元。

经查明,2014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朱某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沿海榆西线公路往金江镇方向行驶时,被告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陈某与儿子从公路北边便道行驶至路边,由于被告朱某夜间行车车速过快,刹不住车,致使轿车撞上摩托车车头,造成原告陈某和儿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陈某伤势较重,被送往澄迈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转入海南省农垦医院治疗,陈某入院诊断为:1、右肱骨近端闭合性骨折,2、右桡骨远端骨折,3、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原告陈某住院治疗18天,住院期间医疗费合计48347.13元,其儿子入院诊断为颅骨凹陷,门诊治疗花费1339.9元。经海南华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上肢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某及其儿子无责任。被告朱某为其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陈某及其儿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朱某与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2341.60元,被告保险公司就以上各项损失费用在交强险与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王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审核认定,原告陈某及其儿子因此次交通事故应获得的各项费用合计223281.65元。综合本案案情与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本院酌定由被告朱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王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陈某及其儿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属于被告朱某(投保人)责任的,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88697.16元给原告。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