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胡娜)承租店铺发生纠纷,被户主锁上大门影响营业,近日,澄迈法院对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做出判决。
2012年4月9日,李某胜(甲方)与马某民(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其位于澄迈县永发镇永发墟XX路XX号一间铺面(房屋)及后面一楼8间房租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2年5月1日到2017年5月1日止;三、租金及付款方式:租金为每月1300元,先付一年租金15600元。另一间铺面于2012年12月到期后以每月租金900元租给乙方,两间铺面合并后一次付三年租金给甲方,剩余的所有租金在三年届满前支付给甲方;四、履约事项:乙方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乙方,如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马某民在经营过程中因故与李某胜发生争吵,李某胜在2012年9月两次将出租给马某民的铺面的大门锁上,马某民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才把门打开,每次关门时间约两小时之久。马某民在2013年4月中旬在铺面张贴铺面转让广告,准备转让该铺面,李某胜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马某民向澄迈法院起诉,李某胜提起反诉。
澄迈法院查明,双方发生纠纷后,李某胜锁住出租屋的行为,已影响了马某民的正常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李某胜已违反该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房屋租赁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虽然双方租赁另一间铺面的约定,没有实际履行,但依据协议,马某民应按期支付第一间铺面的租金给李某胜,而马某民没有按时履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马某民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李某胜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虽然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缺乏信任。马某民贴出转让铺面广告,意欲将承租的铺面转让,而出租人李某胜不同意马某民转让铺面,并且目前该铺面大门紧锁,正处歇业状态,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合同不宜继续履行。
因此澄迈法院判决,李某胜向马某民赔偿损失500元;马某民向李某胜支付租金1300元;解除李某胜与马某民于2012年4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马某民将铺面返还给李某胜;驳回马某民、李某胜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