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债主”获判
临高男子王某宝长期没有稳定工作,借放高利贷牟取暴利,主要在澄迈福山地区以高额利息非法放贷。因姜某等人借贷未还,王某宝纠集同伙非法拘禁对方,威逼对方还贷。日前,王某宝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因王某借高利贷未还,2010年2月12日晚11时许,王某宝等人在澄迈金江镇某网吧将王某强行拉上车,由符某(已判刑)开车将王某带到福山镇。符某和一人下车后,王某宝等5人将王某带到临高皇桐镇一片荒地,强迫王某签了7张欠条,金额高达45000元,然后将王某带到环城西线高速公路福山路口处某酒店开房一起住宿。
次日早上,王某宝离开该酒店,他的同伙又带王某到福山镇,叫王某给父亲打电话让父亲还钱。王某父亲说没钱后,这伙人将王某带到临高皇桐镇一村庄里,由专人看管王某。两天后,王某趁机逃脱。
因姜某向符某借高利贷未还,王某宝等8人强行将姜某带到福山镇某咖啡馆包厢,强迫姜某在准备好的3张借条上签名按手印,每张涉及金额8000元。次日零时许,姜某亲戚欧某到福山镇某咖啡馆2号包厢将姜某带回家中。
2010年7月27日,王某宝等人来海口,强行将借高利贷未还的王某某带到福山镇某宾馆,拿出一张4600元和一张5600元的借条叫王某某签名,第二天王某某才被放出。
法院认为,王某宝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关押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王某宝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记者王忠新
来源: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