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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追讨高利贷 临高一“债主”获刑11月
  发布时间:2013-07-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临高一“债主”获判

临高男子王某宝长期没有稳定工作,借放高利贷牟取暴利,主要在澄迈福山地区以高额利息非法放贷。因姜某等人借贷未还,王某宝纠集同伙非法拘禁对方,威逼对方还贷。日前,王某宝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因王某借高利贷未还,2010年2月12日晚11时许,王某宝等人在澄迈金江镇某网吧将王某强行拉上车,由符某(已判刑)开车将王某带到福山镇。符某和一人下车后,王某宝等5人将王某带到临高皇桐镇一片荒地,强迫王某签了7张欠条,金额高达45000元,然后将王某带到环城西线高速公路福山路口处某酒店开房一起住宿。

次日早上,王某宝离开该酒店,他的同伙又带王某到福山镇,叫王某给父亲打电话让父亲还钱。王某父亲说没钱后,这伙人将王某带到临高皇桐镇一村庄里,由专人看管王某。两天后,王某趁机逃脱。

因姜某向符某借高利贷未还,王某宝等8人强行将姜某带到福山镇某咖啡馆包厢,强迫姜某在准备好的3张借条上签名按手印,每张涉及金额8000元。次日零时许,姜某亲戚欧某到福山镇某咖啡馆2号包厢将姜某带回家中。

2010年7月27日,王某宝等人来海口,强行将借高利贷未还的王某某带到福山镇某宾馆,拿出一张4600元和一张5600元的借条叫王某某签名,第二天王某某才被放出。

法院认为,王某宝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关押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王某宝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记者王忠新

来源:海南特区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