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海南省农垦总医院骨科病房,一位法官手持判决书当场宣判,这一幕引来了多人围观。原来,这是澄迈法院老城法庭法官为刚刚动完手术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送达判决。判决宣读完毕,法官一改宣判时的严肃表情,亲切的为当事人送上水果,慰问其治疗进展。对此,法官说道,虽然送达判决书是严肃、机械的事情,但既然受送达的是一位病人,就要让他感觉到来自法院的温暖。受送达人王某不禁热泪盈眶,说自己是等着钱进行下一步治疗的,法官的便民做法令其感动不已。
2012年6月13日9时16分许,李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南海大道西半幅往海口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1KM+900M路段处右转弯进路东侧某轮胎店时,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至此且避让不及,致使两车相碰,造成王某受伤且无牌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2年7月4日,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驾驶人李某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行驶时右转弯妨碍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而造成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过错偏大,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王某被120救护车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治疗至今尚未治愈出院。王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粉碎骨折;右腓管神经断裂;右胫后动肪损伤;右小腿皮肤缺损。截止至2012年7月13日止,王某住院30天,医疗费人民币161000元。
另查明,王某系农业户口。肇事车辆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于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李某系陈某雇用的司机,该肇事车辆系陈某挂靠于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王某医药费69000元。2012年7月16日,陈某也付给王某11000元,用于办理王某医疗保险的费用。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陈某共同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损失人民币10233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车辆实际购买人及经营管理者是陈某,该公司从未参与过该车的经营、招聘司机等与该车相关的一切事情。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肇事司机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答辩状辩称本案遗漏诉讼主体陈某。故法院依法将陈某追加为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试图调解结案,陈某及海口某贸易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就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却无法达成和解。因伤势较重,原告对未来费用无法估计,不愿一次性了结此事,该次诉讼只想就现已产生费用获得赔偿,未来费用再行起诉。被告则想一次性赔偿完毕,不愿以后再为此事产生诉讼。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无法达成和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对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后果过错较大,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管理方即被告陈某和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由于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与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对因司机李某行为造成原告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陈某和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截止至2012年7月13日损失共计138613.6元,因被告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王某医药费69000元,还应再支付69613.6元。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961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6元,由被告陈某、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