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北某村青年与常某村青年因一次冲突引发的拳脚相向,这让让北某村青年怀恨在心,次日,北某村的陈某便集结十多人追砍常某村的王某华等人,并将其中一人砍伤。澄迈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陈某亮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晚,澄迈县加乐镇北某村青年与常某村青年发生冲突并打架,北某村青年因此怀恨在心。次日13时许,参与打架的北某村的陈某看到常某村青年王某华等人在加乐墟王某天茶店喝茶,便告知其村青年。随后,陈某、刘某、陈某亮伙同陈某友、刘某文、刘某学、陈某敏(均在逃)、王某(取保候审)等十多名北某村青年人持镰刀、钢管冲到王某天的茶店,追砍王某华等人,将与王某华等人在一起的王甲多处砍伤。
法院认为,陈某、刘某、陈某亮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陈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伤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