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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当庭调解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4-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林海宁 陶美沙)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蔡某经剖腹产手术生育了一名男孩。2011年12月19日,陈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告陈某认为,双方由于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且在孩子出生后,被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在家中也没有尽到作为儿媳的职责。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可能再共同生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被告蔡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要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应由被告负责抚养。理由是:一、孩子还小,需要母亲的照顾。二、被告是剖腹产生育的孩子,从生育角度看,被告将来有可能不能再生育,而原告再婚后可以再生育。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必须由被告抚养。三、原告说被告没有尽到母亲职责,这不是事实。双方吵架后,被告多次返家,但原告和其家人多次驱赶原告,导致发生纠纷。在海口的时候原告也有殴打被告,琼山公安局分局有出警记录。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无法照顾孩子,所以原告所说被告没有尽到母亲责任不是事实。因此,孩子应由被告抚养。

承办法官耐心的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为了使这起离婚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在庭审中反复做调解工作。经过法官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教育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自愿离婚,孩子由被告负责抚养调解协议。由于蔡某第二天要去广州,澄迈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立即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至此,一场离婚纠纷得到成功的化解。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