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陈立鹏 陶美沙)2012年4月10日,历时49天的原告何某、梁某诉被告陈某及第三人澄迈县永发镇某村委会龙某村民小组生命权纠纷一案终于在原定开庭前一天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不但得到了群众称赞,还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肯定,同时也实现了院党组所提倡的一案教育一片地方的办案效果。
2012年2月21日中午,一对青年男女急冲冲地来到澄迈法院永发法庭立案室,他们面容憔悴,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子,一见到法庭干警便不由自主地留下了伤心的眼泪,原来,这两人是夫妻,他们唯一的儿子于2011年11月6日上午在陈某未设立任何防范措施的水塘边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伤心欲绝,梁某(原告之一、死者母亲)更是无法接受这样残酷的现实,多次哭到晕厥。事发后,俩原告当时便报了警,但派出所民警未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后俩原告反映到永发镇政府,经永发镇委、镇政府多次做工作,永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均未能得到圆满解决。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分析了案情后,认为径直下判可能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反而会造成双方矛盾加剧,因此承办法官并未一味地追求快速结案而尽早排定开庭时间,而是经过充分考虑后,把开庭时间定在了一个多月以后的4月11日,争取通过做通双方当事人工作,以和气调解方式了结此案。同时此案案情虽不复杂,但影响非同一般,养殖业在农村经济体中占很大的比例,但在农村从事养殖业的养殖户们法律意识淡薄,很少有在自己的承包地、水塘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承办法官希望借此案,对群众进行一次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宣法。
为使案件得到调解,承办法官积极走访党委、政府,地
方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但充分了解了案件情况,最重要的是找到了解决案件的突破口。在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掌握了详实资料后,承办法官开始组织调解。起初在给被告陈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材料的时候,其态度蛮横,一口咬定是原告没有尽到作为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才导致死者跑到水塘里玩耍溺水身亡,自己的水塘是用于养殖,并不是开放式的游泳、玩耍场所,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但不同意签收诉讼文书材料,更不愿意与原告方进行协商。而两位原告则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是由于被告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才导致儿子溺水身亡,对于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要求被告足额赔偿。同时作为第三人的龙某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方某,更是不愿意接听法官的电话,对于法官的协助要求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困境。承办法官毫不气馁,一次又一次到原、被告双方家中及村民小组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承办法官持之以恒的努力,被告态度诚恳地表示自己存在防范过失,原告也表示可以不按照起诉状中的标的额足额要求赔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2000元,于2012年4月11日之前赔偿人民币10000元给两原告,剩余的 1200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偿付。
2012年4月10日,承办法官特地把签订调解协议的地点
定在了澄迈县永发镇某村民委员会,在场的永发镇政府、永发司法所、永发派出所、村委会等众多人民群众在各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报以了热烈的掌声,真正达到了调解一案,普法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