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郑蓓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不少被执行人在得知自己的案件申请执行后,往往会提前隐匿财产或者外出躲债,不知所踪,人难寻、财难找。而知情人出于担心报复等原因也不愿给法院提供有用的线索和信息,同时,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方式有限,案件往往因此人为形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就成为突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这一人为障碍的关键。
为解决这一难题,澄迈法院积极探索,成立专门调研组多方调研。调研组先后下到金江、永发和福山镇等地与当地的干部、群众进行座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长时间的摸索、探讨,院党组决定推行执行联络员(执行联络员是指将执行案件相对集中的村委会以及社区的个别成员纳入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中来,成为执行联络员)制度,并研究制定了《澄迈县人民法院执行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初步构建起执行联络员工作机制。《管理办法》一是规定了执行联络员的准入机制、职责内容,经费保障、人身保障、退出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执行联络员的举报职责、见证职责、推动职责、和解职责、宣传职责。在准入机制中规定选任程序和选任资格,例如规定法院与乡镇党委共同协商,从所在辖区各镇司法所、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中选任执行联络员。这样可以保证执行联络员具有人缘广、地形熟、信息灵的优势。二是规定了法院要根据执行实务的需要对执行联络员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培训,使执行联络员更快地进入角色,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规定了执行联络员的举报职责、见证职责、推动职责、和解职责、宣传职责等。四是对执行联络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对那些在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人员解除聘任。五是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的各种保障,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确保其人身安全,对其在协助执行案件过程中,误工费、差旅费和必需的生活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确保其正常生活。
《管理办法》的制定使澄迈法院执行联络员制度走上规范化、系统化的新轨道。第一,执行联络员作为“举报人”,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的线索,可以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第二,执行联络员作为“宣传员”,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晓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执行联络员作为“协调员”,协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一方面能预防可能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使执行结果更易被当事人和社会群众所接受,减少涉执信访案件。
执行联络员制度是依靠党委、依靠群众、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尝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在完善执行联络员机制制度后,澄迈法院将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推广执行联络员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已有资源,帮助化解矛盾,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