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澄迈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经办案法官不懈努力,促使附带民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史某存在未成年主动投案和确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澄迈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2010年11月,史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驶往金江镇的途中,因手持雨伞驾驶而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到前方行人林某,造成林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史某拨打 120急救电话并将林某送往医院治疗,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医生为林某检查时,史某曾驾车逃走,后在警方排查询问时,又主动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史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负事故责任。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向被害人家属表示忏悔。附带民事原告方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说明其却有悔罪表现,但要求被告人对其犯罪造成的各种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人家属表示愿意赔偿经济损失,以期取得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已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原告方也予以认可。
据此,承办法官审时度势,抓住时机对本案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因赔偿数额没有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宣布休庭。休庭后,法官向附带民事原告方从感情上做思想工作,对其遭遇表示同情、辅以安慰,使其情绪稳定下来。与此同时,积极向被告人家属释明法律,交通肇事构成犯罪除履行刑事责任外,还应对附带民事原告方给予赔偿,被告人还是未成年人,作为监管人有义务为其履行赔偿,如做出合理赔偿,根据量刑规范化规定,将被纳入量刑情节。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了双方的心态:附带民事原告方认为对方没有诚意接受调解,态度恶劣,所以才抬高调解赔偿金额;而被告方认为原告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同时又担心赔偿后原告方再次索偿,所以迟迟不肯达成赔偿协议。
把握双方底线后,承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进行引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即被告人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5万元。本案民事部分得以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