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琼9023民初119号
丁大宏:
本院受理原告揭利忠诉丁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揭利忠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9023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利忠撤回对被告丁大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揭利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