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3号
原告胡云先与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儒雄、田儒永、田儒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
2018-08-02
来源:天涯法律网
作者:
田儒雄、田儒永、田儒令:
原告胡云先与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儒雄、田儒永、田儒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胡云先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澄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先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